202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二章重点涵盖法人制度、代理法律关系、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建造师注册及执业范围、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开与黑名单认定等内容,并详列了各类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是考生备考的重要法条知识点。
考点1、法人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考点2、建设工程委托代理
(1)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②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4)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考点3、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
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考点4、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延续和变更

考点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

考点6、建造师注册和受聘

考点7、 建造师执业范围

考点8、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1)公开期限
①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③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2)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①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②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③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④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考点9、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单位5+个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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