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4】物权制度(★★★)P17-20
1.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
置)【新增】
2.土地使用权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新变】
3.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只能设立在国有土地上。(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3)流
转方式: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流转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4)续期及归属: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续期费用
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
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新变】
4.地役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2)应当书面形式订立;(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
5.物权变动 (1)不动产登记生效(例外: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动产交付生效(交通运输工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2)登记(交付)与合同效力关系:不登记(交付)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拒绝登记(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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