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1】法律体系(★★★)P1-5
1.法的形式
(1)法律(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形式:“xx 法”、“民法典”)。
(2)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形式:“xx 条例”)。
(3)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形式:“xx 办法”、“xx 规定”、“xx 实施细则”)。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形式:“xx 省(市)xx 条例”)。
(5)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形式:“xx 省(市)xx 办法”、“xx 省(市)xx 规定”、“xx 省(市)
xx 实施细则”)。
2.法的效力层级(1)一般规则:①宪法至上;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④新法优于旧法。
(2)特殊规则:①制定机关裁决;②共同上级裁决;③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
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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