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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重要】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权的产生

(1)不动产登记生效:

①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对抗(签订合同,抵押权生效,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动产抵押权自签订合同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注:教材错误)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2.协议不成,可以不经诉讼,只需法院裁定(注:特别程序)就可申请强制执行(注:教材错误)

3.抵押清偿的顺位【重要】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生效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权【必会】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2.留置合同的范围:(1)保管合同;(2)运输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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