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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1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_第2页

3.抵押权

3.1抵押的概念

【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重点难点】抵押的特点

■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3.2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3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

3.4抵押权的生效

3.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6抵押物的转让

3.7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想想为什么)

3.8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4.质押

4.1 质权的概念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4.2 质权的种类

4.3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两大区别)

项目

抵押

质押

对象

不动产
特殊大型动产

一般动产

占有形式

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5.留置

项目

内容

概念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象

仅限于动产

规定

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无留置合同)

留置可基于以下合同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的案例】

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乙按约定将货物运至某地,但甲却无钱支付运输费,此时,乙可以留置该批货物,用变卖货物的钱来抵付运输费。

6.定金

项目

内容

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形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额

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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