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抵押权
3.1抵押的概念
【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重点难点】抵押的特点
■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3.2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3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
3.4抵押权的生效
3.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6抵押物的转让
3.7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想想为什么)
3.8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4.质押
4.1 质权的概念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4.2 质权的种类
4.3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两大区别)
项目 |
抵押 |
质押 |
对象 |
不动产 |
一般动产 |
占有形式 |
不转移占有 |
转移占有 |
5.留置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对象 |
仅限于动产 |
规定 |
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无留置合同) |
留置可基于以下合同 |
保管合同 |
【留置的案例】
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乙按约定将货物运至某地,但甲却无钱支付运输费,此时,乙可以留置该批货物,用变卖货物的钱来抵付运输费。
6.定金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
形式 |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
生效 |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数额 |
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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