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讲考点: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_第2页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类型 | 规定 |
撤回 | (1)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
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
注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状况 | 承包 |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 可以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包 |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 |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
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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