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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讲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侵权

(1)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

(2)《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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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丽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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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丽芹老师:天津大学工学博士、副教授.多年讲授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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