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讲考点:土地所有权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类别 | 内容 | ||
土地所有权 |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概念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 |
设立 | (1)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 ||
(2)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
(3)自登记时设立。 | |||
流转、续期和消灭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
地役权 |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同时转移) | (1)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 |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3)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 |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
(4)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
(5)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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