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讲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 设立 |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 |
|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 |
| 终止 |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
|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 |
|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 |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 --------------------------------------------------------------------------------------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