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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变化解读(文字版)
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收藏本页 2019/5/13 http://www.jzsed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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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每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变化点,都是考试命题布点之处。为帮助考生顺利了解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教材变化,一级建造师考试网小编特整理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变化(文字版解读),希望能为你备考一级建造师添砖加瓦。

一、总体变化情况

(一)变化情况

1.修订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

2.编写原则

(1)坚持本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主要内容;

(2)以修改、增加内容为主,对部分概念和组成进行了修改。

3.基本结构

基本构架结构不变

4.修改内容

第一章第九节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第一节的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第三章第一节招投标

第五章第一节的标题变化

第六章第三节的第一个三级标题危大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第七章第一节的全部

第八章第二节的第四个三级标题执行部分的执行和解

第八章第三节的仲裁变化

第八章第五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数据统计

1.理论变化:9大处

2.页码变化:增加6页

3.大纲情况:未变;

4.体系变化:未变;

5.二级标题变化:未变;

6.三级标题变化:未变

7.教材总体变化:85处;实质内容变化12处。

二、细节变化解读

部分变点对比分析

2018版教材 2019版教材
变化1
P2 P2

(一)宪法

《宪法》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修改】(一)宪法第二段: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变化2
P4 P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修改】第一段,修改最后一句话: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变化3
P41 P4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前

【新增】

(一)投标人与

被保险人下面新增:

2017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订后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

变化4
P45-46 P45-46

(一)纳税人

2011年6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 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 财产租赁所得;(9) 财产转让所得;(10) 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四)减免税优惠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纳税扣缴和申报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011年7月经修改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资、薪金所得的;(3)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纳税人

2011年6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 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 财产租赁所得;(9) 财产转让所得;(10) 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四)减免税优惠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纳税扣缴和申报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011年7月经修改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资、薪金所得的;(3)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化5
P48 P48

四、税率

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上述第(1)项、第(2)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4)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修改】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上述第(1)项、第(2)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变化6
P48 P48

2016年12月

【修改】

一、纳税人

下面

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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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丽芹老师:天津大学工学博士、副教授.多年讲授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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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教授: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级建造师.多年讲授..[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