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作了进一 步规定,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是施工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其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影响组织施工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施工组织设计须在开工前编制完成。 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由 施工企业负责编制,并按照其隶属关系及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简繁等进行审批。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资金的落实是建设工程开工后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一些年来,某些地方和建设 单位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经济实力,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 建设项目,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或施工,转嫁投资缺口,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难 以杜绝,不仅加重了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也扰乱了建 设市场的秩序。许多“烂尾楼”工程等都是建设资金不到位的结果。因此,在建设工程开 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 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施工活动本身很复杂,各类工程的施工方法、建设要求等也不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很难在一部法律中采用列举的方式全部涵盖。国家对建设活动的管理也在不断完善,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还会发生变化。所以,《建筑法》为今后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规定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作了特别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其他如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都不得规定增加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一项规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2.2008年10月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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