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一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为了承揽业务,往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各种要求尽量给予满足,这就造成某些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提出一些非法要求,甚至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单位进行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活动。因此,建设单位也必须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期定额的基础上,根据施工条件、技术水平等,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而共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不能片面为了早日发挥建设项目的效益,迫使施工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或者是简化施工程序,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应该讲,任何违背科学和客观规律的行为,都是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有可能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当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和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是可以对合同工期进行适当调整的。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多年的实践表明,要保障施工安全生产,必须有合理的安全投入。因此,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就应当合理确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所需的费用,并依法足额向施工单位提供。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由于建设工程的投资额、投资效益以及工程质量等,其后果最终都是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势必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非常关心,包括材料设备的采购、租赁等。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采用哪种供货方式等。无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或是使用有关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建设单位都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违法向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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