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是施工现场,其主要责任单位是施工单位,但与施工活动密切相关单位的活动也都影响着施工安全。因此,有必要对所有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1Z30605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施工机械设备是施工现场的重要设备,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但是,当前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产品质量不容乐观,有的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不齐全或是失灵,有的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导致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保证灵敏可靠,以保障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减少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近年来,我国的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取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这对于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机械设备等使用率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也存在着出租的机械设备等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必须依法对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规定。
2008年1月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是指施工中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械设备,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指通过自有装置可将自身升高的架设设施,如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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