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案例】
1.背景
2007年5月10日,某工地的1车建筑垃圾被倾倒在某市大街的道路两侧,污染面积75平方米,被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该工地已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施工单位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约定由该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该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在垃圾渣土清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运输公司全权负责。但是,该运输公司没有取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核准证件。
2.问题
(1)如何确定该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2)运输公司与施工单位分别应受到何种处罚?
3.分析
(1)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2005年3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本案中,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已经依法办理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要求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处置。运输公司违法将1车建筑垃圾倾倒在道路两侧,应当为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⑤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市环保局应当责令运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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