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背景
A医院与B卫生院签订了1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A医院负责向B卫生院指定的C医疗设备厂购买2台CT机和1台彩超机,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给B卫生院使用,B卫生院每月向A医院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A医院依约向C医疗设备厂购进了上述医疗器械,B卫生院也按期向A医院支付租金。但使用一段时间后,B卫生院发现其中1台CT机经常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向A医院提出索赔。(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问题
A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分析
A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出租人不负担责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提出或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就应当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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