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这主要是防止层层分包,“层层剥皮”,难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等。为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必须禁止的,而依法实施的工程分包则是允许的。因此,违法分包同样是在法律的禁止之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作为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即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 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 位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 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我国对工程总分包、联合承包的连带责任均是由法律做出的规定,属法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通常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 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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