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时,注册建造师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造师应该是适用的)。
【案例】
1.背景
某建设集团在2012年一级建造师注册过程中连续发生4人次违规行为:一是该公司李某在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时,隐瞒其已在另一个单位注册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二是该公司张某在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时,未能完成法定的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三是该公司王某在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其实际年龄已67周岁;嘴是陈某因不赡养父母,被该市某区法院判处遗弃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执行的处罚。,陈某在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时,没有告知其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2.问题
本案中4名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作何处理?
3.分析
(1)《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据此,本案中的张某未能完成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按规定不能予以注册。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注册: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本案中陈某隐瞒事实,申请 一级建造师注册属违法行为,应当不予注册。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 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本案中的李某、张某、王某和陈某4人均分别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政府主管 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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