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2002年10月原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l)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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