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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26)

1Z30403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高频考点1:定期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规定

☆速记点评:注意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情形。

★高频考点2: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续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说明

(1)支付租金

①通用解决方式穷尽后,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②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按照约定使用租

赁物

①通用解决方式穷尽后,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3)妥善保管租赁物

①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③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有关事项通知

租赁期间遇到租赁物需要维修、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其他涉及租赁物的相关事项,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5)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6)损失赔偿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j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速记点评:对比记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注意下面一些特殊的规定: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物灭失的规定如下:(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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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丽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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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丽芹老师:天津大学工学博士、副教授.多年讲授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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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教授: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级建造师.多年讲授..[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