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
1、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法规抵押权考点)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抵押权生效
(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法规抵押权考点)
(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教材“通知抵押权人”错误)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得,诉讼。
2、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三、留置权
1、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6、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四、定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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