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采用。
(四)先予执行的范围
1.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2.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五)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
2.责令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应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六)错误的补救
1.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2.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3.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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