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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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