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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备考讲义:民事诉讼制度
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备考讲义:民事诉讼制度 二、民事诉讼制度(3分,9分,5分,7分)

  (一)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时,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2)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制度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4、管辖权转移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时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认为有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3)管辖权转移: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管辖: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5、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4)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1、当事人

  (1)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没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3)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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