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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工程法规备考讲义: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_第2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案例】

  1.背景

  2000年4月,某建筑公司获准在当地修建其自用的综合楼工程。施工期间,市燃气 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在2000年5月巡线发现,该楼房基井内可见燃气次高压主管线管道被占压;供应全城燃气的高压主干线与综合楼外墙基础的最小间距低于燃气技术 规范,且被该工地的临时建筑占压。当地的区建委于2000年5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责 令该建筑公司立即停止施工,由燃气公司将燃气改道工程完成后,经区建委批准方可复 工,所需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同年6月,燃气公司按该决定的要求将改道方案送达区建 委批准并向建筑公司去函,要求及时支付改道费用,以彻底消除隐患。但建筑公司未执行 区建委的停工决定,对燃气公司来函不予理睬,继续强行施工,并于2001年8月将综合楼建成。期间,燃气公司多次派员接洽、制止无果,致使该大楼占压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的严重安全隐患未能排除。据此,该市建委认为,建筑公司行为违反了《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41条、第43条的规定,于2002年7月25日对建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承担整改经费70600元。期间,市建委以《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建筑公司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使用国内特快专递送达,取得收件人夏某的快递回执;但并未举行听证会。随后,建筑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问题

  (1)建筑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2)建筑公司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如何确定起诉期限?

  (3)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程序、适用法律上是否违法?

  (4)《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范围?

  (5)如果建筑公司质疑《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合法性,并就此提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分析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2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3条、第17 条及第25条规定,就上述罚款的行政处罚,若建筑公司不服,其救济途径有:①向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②不经提起行政复议,可直接向市建 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经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维持市建委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筑公司仍不服的,有权向市建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市建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④ 经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市建委的行政处罚决定,建筑公司仍不服的,建筑公司有权向 市建委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建筑公司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2年7月25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则建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截止于2002年10月24日(含当天)。

  (3)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09年8月经修改后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42条规定,市建委应当向建筑公司告知陈述、申诉、听证权。但是,市建委虽以书面形式告知,并使用特快专递送达,但实际未送达给建筑公司(经审理查明,快递签收人并非该公司员工,也与该公司无关联),且无证据表明建筑公司事实上行使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因此,市建委对建筑公司的行政处罚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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