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背景
2000年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后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附属工程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完成。但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发现,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承包商甲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所以与已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人杨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
2.问题
(1)承包商甲是否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
(2)该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3.分析
(1)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位应当对承包工程 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承包商甲作为总承包单位,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 工程的质量负责,即使是分包人的质量问题,也要依法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人杨某分包的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负责返修。本案中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杨某的工程队或承包商甲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履行返修义务。如果是承包商甲进行返 修,返修后有权向杨某的工程队进行追偿。此外,如果因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甲与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对本案中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查有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无,应依据《建筑法》等定 为违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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