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 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一住宅工程施工。该公司原已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开 工5个月后有效期满。因当时正值施工高峰期,该公司忙于组织施工,未能按规定办理延 期手续。当地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后,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但该公司 为了赶工期,既没有停止施工,到期后也未办理延期手续。
2.问题
(1)本案中的建筑安装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
(2)违法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分析
(1)本案中的建筑安装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 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二是在政府监管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 续后,仍逾期不补办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 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 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对于该建筑安装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第19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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