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 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 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口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 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案例】
1.背景
某开发商需要定制5台电梯,委托某机电公司代购,并与该机电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对电梯的生产厂家、型号、价款、到货时间、地点以及对机电公司的受托权限等作了约定。之后,该机电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电梯厂家签订了购销合同。在代购合同履行时,电梯生产厂家符合型号要求的只有3台可以按期交货,而其他2台交货时间较长。为了不影响委托人的使用和对委托代购时间的履约,机电公司认为尽管电梯的型号不同,但质量、外观等差异不大,就擅自做主将另外2台型号有差异的电梯做了代替,事后也未向开发商报告。在试用期间,其中1台发生了质量问题。
2.问题
(1)对有质量问题的电梯,开发商应当向谁提出索赔?
(2)机电公司有何过错?
3.分析
(1)对有质量问题的电梯,开发商可以向机电公司提出索赔。《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机电公司未经开发商的同意,擅自改变电梯型号并在事后不向开发商报告,属超越代理权限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机电公司的主要过错:一是没有完全履行委托合同,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二是擅自改变电梯型号,事后也没有向开发商报告。《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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