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该楼所在地的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因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开发商、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了经济罚款,其中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均处以法定最高限额罚款50万元,并吊销总包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吊销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监理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等6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该楼的21户购房户,有11户业主退房,10户置换,分别获得相应的赔偿费。
2.问题
(1)本案中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2)本案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3)本案中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3.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产生了多个法律责任:
(1)本案中存在着多个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都会产生民事责任。首先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发生楼体倒覆事故,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就是赔偿损失。开发商与其他责任主体也有合同关系,也会出现违约责任问题,但这些单位之间没有产生民事诉讼。
(2)本案中的行政责任包括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即属于行政处分。对开发商、总包单位等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对责任人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等,都属于行政处罚。
(3)本案中的被告人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在该楼工程项目中,分别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在工程施工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但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最终导致该楼房整体倾倒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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