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要点资料61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注册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增项注册三种。重点掌握初始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的条件,不予注册的情形。掌握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造价师、咨询师等没有此限制);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4.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有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5.注册受理与审批时限的几个日期要记住(20+20+10,5+10+5)。
6.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要记住。
7.了解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8.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见下表。
9.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这一节中,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要重点掌握。
10.注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处罚金额等。
二、高频答疑点
1.拥有二级建造师证书并注册的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吗?答:可以,只不过一般要在其单住所在省注册。
2.施工项目经理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吗?
答: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③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如一个人已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但2010年因为偷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他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此人应该等刑满出狱再申请初始注册。如果初始注册的期限过期,则应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4.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销后,重新初始注册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应如何计算?如某人在前一个单位获得注册证书已有2年,后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其注册证书被注销。他后来又在新的单位初始注册,此时新的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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