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保证:
(1)书面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有顺序
连带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没有顺序
约定不明——连带保证
(3)保证人—— 国家机关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 ×
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保)
(4)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约定不明——全部范围担保
(5)保证期间——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3、抵押:
(1)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抵押物——×——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学校、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www.jzsedu.org
(3)抵押权的生效—— 强制登记——不动产、车辆等抵押权==登记时生效
自愿登记——其他抵押权===========签订时设定
(4)清偿顺序—— 登记优先、时间优先
3、质权:(区别)
[1] [2]
(1)转移占有——质押权自交付质物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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