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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1)合同无效的概念(即不具备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多选)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强调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3)合同无效的处理(第79页)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自始无效。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宣告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那么,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单选)的效力。”)
90.《合同法》规定,有( )情形的,合同无效。
A.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单选)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单选)的免责条款。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多选):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即不能预先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比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更为严格。)
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原因有二:一是这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谴责性;二是这两种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可以免责,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权利。
(甲乙两人签订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约定如下,其中有效的免责条款是( )。
A 因乙的行为,使甲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免除责任
B 因乙的行为,使甲的名誉遭受损害,免除责任
C 因乙的过失行为,使甲遭受财产损失,免除责任
D 因乙的重大过失行为,使甲遭受财产损失,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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