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
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___________: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59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天宇科技152]。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1 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
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
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天宇科技153]: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
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
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任。
7)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9)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
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
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
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
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
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
量事_________________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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