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校为了让考生们更好的备考2013年一级建造师,特别准备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预习之用:
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301191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任务的发包
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工程建设勘察、设
计任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发包方式进行。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
计项目有: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设的
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
方书面同意后,可将除工程建设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其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1Z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
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
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
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
查批准__________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1Z301200 了解企业法关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规定
1Z301201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主要规定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企业的设立条件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
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企业变更的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的权
利、义务不能因企业的变更而消失。在企业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
企业享有或者承担。企业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合并、分立前企业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企业变更应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的终止
企业终止的原因有:
·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依法被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l)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条件: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有固定的生
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
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财产
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
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
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终止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终止原因: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
准;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应当依法清算企业财产并必须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2)乡镇企业设立和变更
乡镇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依法人设立条件登记设立,同时,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并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天宇科技61];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
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投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
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
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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