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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讲解3_第3页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1Z301041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24 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

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

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

几个承包单位。

1Z301042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

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天宇科技35]

1Z301043分包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

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

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

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程再分包。

1Z30105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Z301051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

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

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

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

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

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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