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校为了让考生们更好的备考2013年一级建造师,特别准备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预习之用:
1Z301027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天宇科技21]。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
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天宇科技22]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
利。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天宇科技23]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3)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
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2)请求排除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
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
3)请求恢复原状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
行为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
4)请求返还原物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
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5)请求损失赔偿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
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