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网校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汇总资料25
2Z20305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概念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讼诉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三)两者关系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一)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部门为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4种情况)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8类)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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