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成 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这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之一。事件产生大 致有三种情况:
①自然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等。
②社会事 件。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件。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 等。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有 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 同的行为。
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如 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
③行政行 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国家建设管理 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
④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 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 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
⑤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它包括各级 检察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作 出判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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