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按规定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发放。施工安全防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作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也不能滥用:一是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仅凭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在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项规定既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应当享有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施工单位要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人员也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不违章作业。从已发生的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很多是不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的。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关键措施。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作业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IZ306025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并将这种教育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和事故案件教育等。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全报告会、事故分析会、安全技术交流会、安全奖惩会、安全竞赛及安全日(周、月)活动等。同时,必须严肃处理每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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