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备考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网校特别整理了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各章考点,以便考生更好的备考:
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四章考点3
1Z304030相关合同
同建设工程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合同,主要是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
123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不管是承揽人的还是定作人的)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造成)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Z3040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得违法出卖。
(2)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交付的方式可以是:①现实交付。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②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③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的转移。④指示交付。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⑤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6)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是,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有的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约定时间地点足额支付)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是指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的买卖。
(二)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三)招标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是指出卖人采用招标的方式向投标人出售标的物,投标人编制标书参与竞买,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的特殊买卖形式。
(四)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买卖方式。
(五)易货买卖
易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以物易物的买卖。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1.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买卖合同的解除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四)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义务
1.提供借款的义务
2.不得预扣利息的义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担保的义务
2.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3.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5.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1.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1Z30403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三)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此外,根据是否约定租赁期限,还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l.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Z30403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通常的做法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所需的租赁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选择承租物和出卖人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因而又是买受人。
(二)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总是指向同一方主体。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3.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4.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二)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1Z30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鉴于建造师的执业特点,这里仅介绍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
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求偿权
(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
(3)留置权
2.承运人的义务
(1)运送货物的义务
(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
(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5)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
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任意变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
(2)妥善包装的义务
(3)告知的义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收货人的义务
(1)提货验收的义务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1Z30403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2.出具仓单的义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4.通知的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损害赔偿的义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3.按时提取仓储物
.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1Z304038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三)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
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
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
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
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
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
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5.承担赔偿的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
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lJ
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
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
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环球网校 一级建造师 | 主讲老师 | 基础阶段 | 强化阶段 | 模考试题 | 应试技巧班 VIP独享 | |||||||||
教材精讲 (40讲) | 经典习题 | 重点冲刺 (16讲) | 考点解析 (10讲) | |||||||||||
建设工程经济 | 张湧 | 免费试听 ![]() ![]() | 免费试听 ![]() ![]() | 三套模拟题 | ![]()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张君 | 免费试听 ![]() ![]() | 免费试听 ![]() ![]() | 三套模拟题 | ||||||||||
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王丽雪 | 免费试听 ![]() ![]() | 免费试听 ![]() ![]() | 三套模拟题 | ||||||||||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 王树京 | 免费试听 ![]() ![]() | 免费试听 ![]() ![]() | 三套模拟题 | ||||||||||
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 苏婷 | 免费试听 ![]() ![]() | 免费试听 ![]() ![]() | 三套模拟题 | ||||||||||
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 | 高玲玲 | 免费试听 ![]() ![]() | 免费试听 ![]() ![]() | 三套模拟题 | ||||||||||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 | 李莹 | 免费试听 ![]() ![]() | 免费试听 ![]() ![]() | 三套模拟题 | ||||||||||
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 | 孙文波 | 免费试听 ![]() ![]() | 免费试听 ![]() ![]() | 三套模拟题 |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 | 盛松涛 | 免费试听 ![]() ![]() | 免费试听 ![]() ![]() | 三套模拟题 | ||||||||||
通信广电工程管理 | 杨鹏 | 免费试听 ![]() ![]() | 免费试听 ![]() ![]() | 三套模拟题 | ![]() | |||||||||
【课程学费】精讲班原价700元/科,现5折促销350元/科.备考指导班300元/科,现免费赠送 【零基础私教套餐】零基础系列课程+直播密训+内部资料,思维导图(包邮到家)考试不过免费重学1年=5980元/全科(含4科)+送2023年全科教材>>立即购买 【全程班套餐】含三门公共课+一门专业课备考指导班+考点精讲班+智能题库+1V1直播基础班+考前应试技巧+真题解析班+应试技巧班+直播大班课=2600元/全科>>立即购买 【一级建造师云私塾套餐】教材精讲+重点冲刺+真题解析+经典习题+多媒体题库+1V1直播教室+应试技巧+实务突破+现场实操+内部资料+月考卷+直播答疑+个性化教学系统+考试不过免费重学2年+思维导图+名师讲义及同步强化训练+历年真题及模拟卷+案例强化一本通+2023全科官方教材(包邮到家)全科套餐8800元>>立即购买 |
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