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解读】
一、调解的规定
1.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1)当事人自愿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原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公道正派;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4)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5)成年公民。
2)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主要是:(1)当事人申请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5)调解结束。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3.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法院调解
1)调解方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 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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