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资料(97)_第2页
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据此,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担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4.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特别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5.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八、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应当履行如下安全生产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九、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要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是要直接地、具体地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这三类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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