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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资料(84)
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资料(84)

命题考点十三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教材解读】 
一、概念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三、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意味着对方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进行阐述。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四、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命题考点】 
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人的义务;定作人的义务;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分析预测】 
(1)判断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认真履行义务。 
(2)分析承揽合同双方行使解除权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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