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资料(83)_第4页
4.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买卖方式。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易货买卖
易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以物易物的买卖。一方交付给对方的货物,即是自己取得对方货物支付的特殊对价。对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1.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2.买卖合同的解除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六、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七、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义务
(1)提供借款的义务。
(2)不得预扣利息的义务。
2.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担保的义务。
(2)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3)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5)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八、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1)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人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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