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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资料(81)
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资料(81)

命题考点十五 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教材解读】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2012
租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1.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租赁合同的类型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此外,根据是否约定租赁期限,还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1)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此外,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如下: 
5.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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