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资料(70)_第2页
4.用工单位 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务分包企业
1.政策措施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
(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
(5)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
(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
(7)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
2.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提出以下监督管理措施:(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命题考点】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劳务分包企业。
【分析预测】
(1)分析某一劳务派遣行为是否合法。
(2)掌握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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