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考点一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教材解读】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
张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
表示是一致的。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是有效的。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伺。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l6章“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 [2]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