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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资料(19)_第3页

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 
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 
(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命题考点】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分析预测】 
(1)判断某一施工企业是否符合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2)掌握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和变更程序。 
(3)判断某一工程应该由何种等级资质的企业来承担其任务。 
(4)判断施工企业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符合联合共同承包与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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