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企业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共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可以决定自己的管理形式。
2)乡镇企业的义务
·按照市场经济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改造,不断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
·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税务登记制度等。
·应当保证产品质量。
·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必须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制度,并遵守相应的法规。
(4)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2)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同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5)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2012
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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