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析:
正确理解担保的概念,熟悉担保合同的主体、内容。
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重点解析:
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
(四)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重点、难点解析:
理解两种保证方式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先诉抗辩权。另外需记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前提条件:
1、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也就是说经判决或仲裁,债务人的确应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且应该偿还多少也已经明确。
2、已经先由债务人还债(例如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3、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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