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这里的内容可以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这部分我们应该注意:
1.这里谈的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这里谈的是当事人都没有违约的情况。
3.最终的计价是按照交付商品时价格执行的。而不是签订合同时价格执行。
第二部分是“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部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1.这里谈的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这里谈的是当事人有一方违约的情况。
3.这里谈到了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可以总结成一句话:适用的价格应不利于违约方。记住这一句话,就很容易掌握这部分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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